9月1日始,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启用
时间:2023-06-05 14:55:27 1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8月26日,名城新闻网记者从苏州市住建局获悉,《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4版)》将于下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合同文本明确约定了转让的存量房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责任,房屋转让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苏州部分小区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不太理想,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亏损严重,或无奈撤出,频繁更换物业,影响了业主正常的生活,导致小区管理混乱。而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是保障物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因素之一,也是保障已缴费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去年全市范围内受理物业投诉2500起,其中因物业服务费用原因约占三分之一,业主在存量房转让时未结清物业服务费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很多。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存量房转让时没有将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交纳责任界定清楚,同时也不排除房屋出卖方故意隐瞒欠交物业管理等费用事实,给矛盾处理上带来很大难度。

此次合同文本约定存量房转让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义务。《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存量房转让时,转让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苏州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的一名负责人说,买受人需要充分了解的是,房屋转让时出卖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出卖人未结清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如物业服务费用,买受人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责任,所以建议买受人至本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咨询或查清有关情况。

另外,转让人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凭证提交给房屋登记机构。转让人还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情况,并和买受人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提醒买卖双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责任,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单位对已经交清物业服务费的应当及时出具相关凭证。

原标题:新版存量房买卖合同下月启用转让需结清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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