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
审查
决定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自然日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所列明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形式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请条件
下列情形的一种:1.所提交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准予行政许可。2.所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准予行政许可。
按照审查环节的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许可事项填写“下列情形的一种:1.准予行政许可2.不予行政许可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7号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20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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