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判定面积误差?讨论面积误差纠纷的前提是要确定面积确实存在着误差,这可不是张嘴说说就算的。从时间上看,面积误差纠纷大部分发生在房产证确权前。由于没有国家确权,就有些消费者凭感觉认为自己的房子面积少了或多了,更有一些朋友拿着皮尺一个房间一个房间地量面积,再去找发展商理论。不少发展商也以自己计算的数目为依据,要求购房者追加付款。即便颁发房产证后,有些购房者仍然对其记载面积不服,认为可能存在不准确因素,这时也可能出现纠纷。购房者自己测量的结果是否可以作为依据呢,严格地讲,倒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购房者个人很难做到测量准确。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规定可以看出,测量房屋的面积,有比较复杂的公式、方法,另外还要求全面而专业的测量工具以及具有相关资格的测量人员。普通的购房者很难做到这一点,所以其测量结果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现在问题出来了,究竟什么样的机构作出的测量结论才是权威性的呢?很麻烦: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这显示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归口管理的单位,但实际上,全国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长期负责对商品房面积进行管理,确认,基层房管机构下属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的结果,就是房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象征着国家的确认。所以,双方的管理职能是抵触的。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产证的制作与发放,所以还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起主导作用。这也是一种立法不规范的表现,政出多门的结果是谁都能管,结果谁都管不好,而消费者的权益仍然难以得到很好的维护。目前的现状是,由于受到很大的反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基本没有推开。国家正在考虑改革我国房地产面积测量体制,但在新体制出台前,对于商品房的面积测量,还要以房管部门的测量结果为法律依据。有一个问题,假如对房管部门的测量结果不服怎么办,能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要弄清楚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的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我个人认为,现在的房屋面积测量基本上都是房管部门下属的测绘部门完成的。有些地方称为测绘队,有些则称为测绘科、室,但他们都是房管部门的直属机构,他们进行测量的行为是代表房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的国家确权行为,所以应该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当事人如果有不服,应该是可以对测量结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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