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的父亲在其五岁时便与被告徐某离婚,原告当时判决为其父亲抚养,被告另行组织了家庭。原告夏某一直随其父和祖母卜某生活,无别的兄弟姐妹,后来其父于1999年去世。原告夏某也在2006年患病后,经诊断为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现在原告仍然住院治疗,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三级精神残疾人。益阳市资阳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09年2月12日向其颁发残疾证,并认定原告祖母卜某为监护人。这几年来,都是其祖母卜某承担抚养义务,祖孙俩靠最低生活保障、拾捡垃圾生活。现因原告祖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被告徐某为原告的监护人,尽监护职责。
赫山法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认真调查,明确事实,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被告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态度十分坚决,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判决了事,而是多次组织被告做劝解工作,上门去做被告丈夫的思想工作,向他们宣讲法律知识,详析人伦道理,细说骨肉亲情,促使被告徐某夫妇从心里接受对原告夏某的监护责任。承办法官经过几番苦口婆心、细致入微的劝说工作之后,依法作出判决:变更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并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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