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支付了房款,还把房子装修一新,却被告知房子是人家的。为此,吴小姐理直气壮地把出售房屋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为她办理房产证。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吴小姐的诉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新房又有新主
2002年7月上旬,吴小姐与房产开发商联谊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出售合同,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600元、总房价80.6万余元,购得本市西康路某大厦06、07室两套商品房。双方约定,首付16万余元,余款在办出房地产权证时支付。吴小姐马上对其中一套房屋——06室装修后,并入住。但该房产开发商,却一直未能办出房地产权证。
不料,吴小姐的新居生活没过多久,2003年12月4日,高小姐与康定房地产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以每平方米4500元购买了吴小姐已买下的06室房屋,并在一周后,取得了房产证。当高小姐发现吴小姐居然住在06室里,便起诉到法院。而吴小姐对此也是一肚子火气,便将出售给她房屋的联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商按约为自己办出房产证。
谁在违规操作
同一套房子,牵出了两位购房人、两家房产商,究竟是谁在违规操作?房子到底该归哪位业主呢?
法院经过调查,逐步摸清了买卖房屋过程中的真相。该大厦原本是上海康定房地产公司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权利人为康定房地产公司。吴小姐与高小姐所争的房屋,是联谊公司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公司手中购得的,2000年5月下旬,又由联谊公司调拨给了静安区城市规划局,之后先后又调拨给了区商业网点办公室、长光置业公司。但联谊公司明知房屋易主,还是一女二嫁,和吴小姐签订了出售房屋合同。
被吴小姐推上被告席的联谊公司,在法庭上承认吴所述事实,但辩称,房屋已被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限制交易,无法再为吴办理有关手续。
在另一起诉讼中,吴小姐针对要她让出房屋,表示自己是订立了合同,支付了房款后才取得房屋的,应受法律保护。
产权证成铁证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产权所有人获得了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经营和处置权利。而吴小姐与联谊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既没有经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核准,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房产证。
最终,法院对高小姐起诉吴小姐的房屋所有权一案,判决吴小姐将所占用的房屋交还高小姐。在吴小姐起诉联谊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吴小姐要求房产商为她办出房屋产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吴小姐可以变更诉讼要求,主张退一赔一等补偿。可吴小姐仍然坚持原来的诉请,法院只能驳回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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