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夫妇及夫家父母、兄嫂长期在江苏省吴江经商,2005年2月9日蒋某丈夫因病死亡,在杜桥老家办完丧事后,丈夫的哥哥李某未经蒋某同意将蒋某唯一的6岁男孩带回江苏吴江生活,侵害了蒋某对儿子的监护权。蒋某打电话要李某将儿子送回杜桥遭拒绝,蒋某于2005年7月18日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被监护人交由蒋某监护。但李某未将蒋某的儿子送回杜桥,2006年2月6日蒋某向临海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杜桥法庭执行人员碰到了难题,被执行人远在江苏吴江经商,难以传唤到庭,蒋某又不能提供被监护人的准确住址,人身又不能作为执行对象。今年3月17日,被执行人李某给法庭寄来特快专递,同意蒋某到吴江把儿子带回,不愿送回杜桥,并附寄蒋某儿子书写的不愿跟蒋某一起生活的书面意见。杜桥法庭将上述情况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制订本案的执行方案:继续查找被监护人的准确住址,为了不影响被监护人的学习待放暑假时,由执行局会同杜桥法庭到江苏吴江执行。8月1日,执行人员赴到吴江,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了被监护人的准确地址,8月2日早晨,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姐姐处找到了被监护人,蒋某7岁的儿子回到了母亲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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