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员工是否绝对不可能在“三个期限”内被解雇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如果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4)女职工正在怀孕、分娩和哺乳
注:在此,雇主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合同。如果没有规定,则不得根据第39条终止合同。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性员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作能力不强、工作不称职、工作不称职等为由,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终止劳动合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
3)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使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情节严重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娩和哺乳不是女性雇员的护身符。尽管国家法律为女性雇员提供了特殊保护,但它们并不是绝对的保护。女雇员仍然有遵守纪律和法律的义务。在法律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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