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都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侏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非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经济上的利益比较广泛,所有权、债权和担保物权都有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产生的经济
(三)保险利益的效力
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
偿保险金。而且,一般来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仅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有意义,而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也具有意义。保险利益应当在何时存在,才能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对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我国现行《保险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是,在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时间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保险的效力没有影响。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失,如果某人在订约时存在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他没有受到损失,也就不能获得补偿。反之,如果某人在订约时没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他已经获得该财产的保险利益,则他遭受了实际损失,应获得补偿。
(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三方面的意义:①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②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③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即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度。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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