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包括合法利益、经济利益和确定利益,其中合法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经济利益必须能够以货币计算和估价,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和期待利益。《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需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需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包括:合法利益、经济利益和确定利益。其中,合法利益是指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经济利益是指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确定利益是指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探索保险的多样化利益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不仅仅是为了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可以带来多样化的利益。首先,保险可以提供经济保障,保护个人和家庭免受突发事件的财务冲击。其次,保险可以促进投资和经济增长,通过为企业提供风险转移和资本保护,鼓励创新和商业发展。此外,保险还可以提供健康和福利保障,为个人和社会提供医疗保险、养老金和残疾保险等福利。另外,保险还可以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通过提供环境责任保险和气候风险保险,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总之,保险的多样化利益超出了传统的风险管理范畴,为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广泛的价值和保障。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包括合法利益、经济利益和确定利益。合法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济利益必须能够以货币计算,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和期待利益。保险不仅可以提供经济保障,还可以促进投资和经济增长,提供健康和福利保障,以及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保险的多样化利益超出了传统的风险管理范畴,为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广泛的价值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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