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集体合同评价标准的思考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其他劳动法律制度无法取代的功能,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完善集体合同评价标准有利于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一、建立评价标
对建立集体合同评价标准的思考
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具有其他劳动法律制度无法取代的功能,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完善集体合同评价标准有利于提高集体合同质量。
一、建立评价标准的必要性
集体合同制度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增强《劳动法》的可操作性,使《劳动法》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二是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是最低标准,而劳动立法的目的决不是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维持在最低水平上,通过集体合同则可以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三是可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四是可提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运行的制度结构。
改善集体合同的现状需要建立集体合同的评价标准。当前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已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并未真正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不能根据本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商;不少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比较原则空泛,缺乏针对性,条款大多摘抄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同虚设,即使签了合同也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而已;有些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了一次再也不续签了。因此,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已经成为进一步发挥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用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不能没有高质量的评价标准。用质量不高的评价标准对集体合同进行评价,其效果难以预料,就如没有尺子的裁缝难以做出好服装一样。为此,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评价标准就成为提高集体合同质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集体合同的评价标准。《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律的选择性规范,即法律并非要求每一个用人单位均要签订集体合同。因此,目前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多是外力推动的结果。外力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行具有其必要性,可避免走国外集体合同制度的老路,即不能允许在生产力遭受巨大破坏后,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必须掌握适度,是否适度需要用评价标准对集体合同的质量进行衡量,从而取得反馈信息。没有科学的评价标准,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作为决策的因素,反馈信息只能是模糊不清的,集体合同的健康发展将难以实现。
二、关于评价标准的设想
集体合同评价标准应是一个体系,并由若干指标构成。因为,从不同层面或不同角度对集体合同进行分析,可以产生不同的评价指标,且有所侧重。例如可以对一家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一个地区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状况进行评价;可以从集体合同的整体角度进行评价,也可以从集体合同的分项内容进行评价,因为实施的效果由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而不同。从对集体合同评价结果的不同用途考虑,可分为入门指标、优选指标。
优选指标需要细化。优选指标是为评出最佳集体合同作为旗舰,引导集体合同的发展方面。但不同单位集体合同的内容是不同的,以分配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与续订劳动合同为主的集体合同没有可比性,而将优选指标细化才能使优选具有可操作性,使评选的结果产生高认同感。
集体合同的入门指标。主要内容,一是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如经过集体协商、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等通过程序。二是符合规定的报审程序。《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保障部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22号令)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笔者认为,若对集体合同评优的话,类似以上的标准可以作为评选的入围条件。
实施效果评价指标。集体合同实施效果的评价最为复杂。劳动关系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解释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从业关系;二是分配关系;三是分工协作关系。劳动关系的丰富性决定了集体合同内容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项的。集体合同内容的多与少取决于当事人双方不同的考虑因素,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实施效果可以是多方面的,如直接指标——集体合同履约率;间接指标——劳动争议发生率。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矛盾的显性化、外在化,因而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状况可以作为实施效果的间接指标。
三、关于主体及问卷调查
评价主体可以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及其以外的第三方。包括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等,集体合同当事人对集体合同的评价尤为重要。
集体合同当事人是不可缺少的评价主体。集体合同的质量如何,关键是集体合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效果如何,即解决用人方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或难点问题及力度、公正程度等。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如上所述,当事人双方最有发言权,外人是不能替代的。因此需要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作为不可少的评价主体,并将其对集体合同的满意度作为指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对集体合同的评价需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调查通常采用的形式有匿名的或记名的,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匿名可在一定程序上提高答案的可信度,但是也同样存在着职工随意答题的可能,会对答案的分析产生一定的影响;记名的方式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职工会斟酌自己的答案,认真答题,但也会有不愿说出真实想法的可能。问卷最好分为两部分:选择题与开放题。问卷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回收率。开放性问卷,虽然统计起来比较麻烦,但是如果把调查作为一个沟通渠道、暴露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的话,就应当给职工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实施问卷调查还应注意被调查人员的代表性,防止被调查人员的从众心理产生的负面作用。
实践已经提出建立集体合同评价标准的要求,建立是相对容易的,而完善将需要更大的投入,需要实践、认识、再实践的检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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