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遇到“一房二卖”现象时,以下两种措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如果两份购房协议都没有进行过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且待售房产还未正式交割给任何一方,那么应当依据哪份协议先签订为优先履行的准则来处理;
其次,如果其中有一份协议已经付诸实践,这无疑能够反映出卖方的真实意图,而且这样的履行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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