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两个合同都没有登记。两份合同均未登记,标的房屋未交付的,属于两份合同均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履行优先权以先签合同的履行优先权为准。也就是说,在该日期之前签订的哪一份合同将优先考虑房屋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考虑房屋产权;
(2)两份合同均未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交付标的房屋。其中一份合同的实际履行反映了出卖人的意愿,也是合法的履行。此时,接管房屋的一方可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无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如何;
(3)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办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论哪一方已交付该房屋),登记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由于房屋转让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范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先登记后确认各程序签订的合同,而未登记的合同只能选择向出卖人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货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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