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屋所有权人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且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进而导致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够再实现,买方有权利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归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大于已经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保留期内房子遭“一房两卖”
交付5万元定金后,开发商却在保留期内将房子另卖他人,黄陂区一业主以此为由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目前,黄陂区法院已受理此案,6月11日将公开开庭审理。
黄陂居民朱红旗称,2007年9月27日,他与武汉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岳华地产)商购金龙*四季阳光某区23号楼2单元602室,认购价24万余元,随后他交付了5万元定金,约定开发商在2007年9月27日至10月30日(后经协商延期至2007年12月15日)为其保留该房,否则开发商将双倍返还定金。
但2007年11月中旬,朱突然得知该房已被另卖他人,他多次交涉未果。朱认为,开发商一房两卖已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及其利息。
某地产营销部经理邱某辉认为,现房主杜某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08年2月18日,该公司并未一房两卖。但杜某斌称,2007年11月他以27万余元购得该房,他当时交了8万元首付款,购房合同是事后补签。此前,他并不知此房已被预留给朱。
黄陂区建设局局长熊某称,该局已就此介入调查。该区开发办主任陈家亮称,双方各有道理,将就此约请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
昨日,黄陂西门工商所相关负责人胡波证实,2007年12月12日朱就此向该所投诉,工商多次调解未果。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陈某律师称,开发商未履行其约定义务将房屋另售他人属违约,理应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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