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倘若不幸遭遇卖房者在同一时间段内针对同一房产进行两次销售的事件,那么广大的购房者有权向开发企业施压,以求获得恰当程度的经济补偿,或者通过合法途径撤销相关的购房合同,收回所有已经支付的购房资金,并且还要计算相应的利息费用。此外,购房者还可向对方索赔,要求获取最高等于已支付金额一倍的额外赔偿。值得着重说明的是,若在商品房购买合同签署完毕后,卖房者再度将该处房产转手他人,从而使得原有的购房计划无法按期执行;对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购得心仪住房的买方而言,他们享有权利申请解除购买合同,追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并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同时要求卖方承担最高等于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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