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吴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公寓。房屋总价260万元,首付104万元,其余156万元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并同意将该套公寓作为抵押担保。但购房合同签订后,房屋登记未及时办理。公寓落成后,吴某发现公寓已被开发商卖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这时,开发商也不见了。吴某认为自己已经还清了公寓贷款,但银行没有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公寓成功出售给他人。于是,他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他所有房款的损失。
案件解读
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首先,作为贷款人,银行的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吴某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返还贷款本息并提供抵押担保。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抵押登记义务人只能是债务人,不能是债权人。3、吴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存在相应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吴某的申请。律师提醒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网上注册。备案登记的效力是使买受人对第三人享有求偿权,已登记的房屋不得出售或抵押,从而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只能凭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赔,银行没有义务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因此,购房时,不要依靠开发商的承诺或银行安排其他权证。其他权证以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为基础办理。买受人是直接债务人,其后果也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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