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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给另一半加名后,还能反悔吗

2022-04-17 1,490人已浏览
  • 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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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些夫妻在结婚之后,为了维护两个人的感情,通常会把另一半的名字加在自己的房本上,但是当房子给另一半加名之后,还能反悔吗?我们说赠予对方房子之后能不能反悔,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第一,一方只是答应了把房子赠与另一方,但是还没有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是房产加名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第二,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但是还没有过户。一旦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那么要撤销赠与还是比较难的。第三,一方已经把房子过户或者是给另一半加名了。我们说房产的归属,往往登记的是谁,就是谁的,房子既然已经过户或者加名,也就意味着房屋赠与已经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子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除非受赠与的一方同意返还。或者是能够证明受赠方是通过胁迫、欺诈自己得到赠与的房产的,或者是赠与的房产涉及其他人的利益。总的来说就是,赠与对方的房子在没有进行登记和办理公证的时候,是可以反悔的。那么如果说已经办理了公证和转移登记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没办法再反悔的。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知识,婚姻问题不要慌,关注我帮您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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