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产尚未进行交付,则优先权归属提前完成注册登记的方;
2.若双方均未能如期进行预估登记,并且房产也未能进行实际交付,则优先权归属首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一方;
3.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均未能对其进行实际登记,那么优先权归属首先占有该房产的一方;
4.若双方均未能如期进行预告登记,并且房产也未能进行实际交付,则优先权归属首先支付房款的一方;
5.当存在两份不同时间签署的合同时,优先权归属首先完成交付的一方,如果双方均未能如期进行交付,则优先权归属首先完成注册登记的一方。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根据民法典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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