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收取订金行为,往往不被视为存在一房两卖的违法行为。所谓"一房两卖"通常指的是同一套房产在短期内先后与两位购房者分别签署了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其出售给不同买家的情况。然而,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房屋登记作为唯一标准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某位买家成功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后,该房屋的所有权才会正式归属于他/她。因此,仅仅只是收取订金而未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一房两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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