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入籍、外籍华人复籍、中国公民退出中国籍和华侨、台湾居民以及港澳居民申请回我市定居。
(二)所需证明材料
1、港澳居民在我市定居:
(1)申请人的港澳身份证、回乡证及回乡定居书面报告;
(2)属未成年小孩还须提供出生证明,由拟定居地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3)原籍村(居)委证明,申请人与拟定居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拟定居地村(居)委会接收证明;
(4)拟定居地的房屋证明及申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申请人经济、生活来源证明。
2、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
3、台湾居民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
4、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
(三)办理程序
1.港澳居民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到定居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公安分局审定,再报市公安局批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2.属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入籍、外籍华人复籍、中国公民退出中国籍和华侨、台湾居民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加具意见,再到定居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制发《户口簿。
(四)收费:《户口簿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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