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可知:
1.属出国、出境后未取得居留权,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根据以下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未满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起计算,下同)的,提供本人申请报告、原本市户籍证明、护照、身份证可在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在国外居住满两年以上的,需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及上述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2.属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交:
属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3.属前往台湾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
4.属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要求回本市定居入户的,需到侨务部门办理申请回国定居手续,凭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定居入户手续。其护照和身份证由持证人保存。
5.属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摘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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