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入境来鲁人员一律“点对点”接送至隔离点,进行14天集中隔离,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境外入鲁人员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
山东省泰安市:上调工伤全残人员待遇
(月1日讯:泰安市近日上调工伤全残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这是自2005年以来该市连续6年提高工伤职工待遇。调整的范围: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
(月1日讯:泰安市近日上调工伤全残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这是自2005年以来该市连续6年提高工伤职工待遇。
调整的范围: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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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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