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不能约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劳动争议的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该对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负责。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是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管辖所属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双方应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所在地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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