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随意离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时间:2023-06-08 22:24:47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名称】

员工随意离职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当事人】

申诉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法律顾问,全权代理。

被诉人:杨××,××公司员工。

【案由】

赔偿违约金70万元

××公司于1998年3月3日聘用被诉人从事空调销售工作,并与被诉人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现因被诉人擅自离开公司而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杨××赔偿违约金70万元。

【审理查明】

1998年11月30日被诉人与申诉人签定了1998年3月至2013年2月止的15年期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被诉人脱离公司(包括辞职、不辞而别、被公司辞退、开除)后三年内不允许去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企业工作。如有违反,应立即停止违约,并承担违约金。2003年3月12日被诉人擅自离开申诉人单位,到××××公司任职。

【申诉意见】

1998年3月3日,被诉人受聘进入申诉人单位从事空调销售工作,并与申诉人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脱离公司后三年内不允许去与甲方业务类似的企业工作,如有违反,应立即停止违约,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严格遵守公司情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乙方不得透露甲方技术、生产、销售、供应、财务、行政等情报。如有违约,乙方应立即停止违约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企业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有违反,承担违约金10万元。2003年3月12日被诉人从申诉人处离职后,违反聘用合同中有关保密条款及竟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在与申诉人同属空调制造行业的××××公司从事空调销售工作,并且被诉人到处宣扬申诉人的激励机制,攻击其运作方式,甚至歪曲地透露申诉人的商业秘密。被诉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损害了申诉人的良好形象及商业信誉,给申诉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恶劣影响。

【答辩意见】

被诉人缺席仲裁活动。

【仲裁意见】

本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被诉人在合同期内膻自离开申诉人单位到与申诉人系同属一行业的厂家工作,违反了与申诉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聘用合同书》第五条双方特别约定事项6.2条款,因申诉人未提供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的证据,该条款的违约责任不成立;6.3条款关于保密内容,因申诉人未能提供被诉人泄露及造成损失的证据,该条款的违约责任本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6.4条款规定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企业的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有违反,承担违约金10万元。被诉人在职期间到与申诉人单位系属同一行业的厂家工作,从事相同业务属于违反《聘用合同书》第五条6.4条款的行为。

本案因被诉人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102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及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

1、被诉人杨××立即停止违约行为。

2、被诉人杨××支付申诉人违约金10万元。

3、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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