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指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要件事实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实际上是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进行了分配。设定举证责任倒置,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事实,使法院的裁判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且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法律正义。
对于那些举证特别困难,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来说,倒置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改变胜诉与败诉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了八种具体情况,但这八项内容并不全部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主张这一事实的人就应对该事实加以证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加害人想要免责应对阻碍权利发生的事实即受害人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否认受害人权利主张的生产者就其主张的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即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因此,这些都不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
专利侵权诉讼中,本应由权利人对侵权人生产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与其相同的事实加以证明,但考虑到证明的难易分配给对方,属于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原本就是由加害人来加以证明,故不属举证责任的倒置,而关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应由受害人来证明,但考虑到证明的难易和对环境以及权利人保护的倾斜,将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给了加害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所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亦明显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中,当多数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又无法判明究竟谁是加害人时,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学理上和审判中均采取由行为人对其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做法。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掌握原始的证据资料,具备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患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即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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