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区别
时间:2023-04-19 19:23:58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约定的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当事人财产显著减少以至于将来难以对待给付时,在对方未提供充分的担保前拒绝自己先履行的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和违约行为有什么区别吗?本文将详细为您介绍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

违约行为形态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以后,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于对方当事人财产显著减少以至于将来难以为对待给付时,在对方未为将来履行提供充分担保前有拒绝自己先为履行的权利。与英美法上默示预期违约有较大相似之处:二者是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根据客观情况预见其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的危险。两者采取的救济措施都是中止自己的给付,两者都是要求对方作出履行保证,方可停止中止的效力,继续履约。所以,不安抗辩权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发挥默示预期违约的功能。

不同之处在于:

1、适于的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的情况,而默示预期违约无此限制。

2、权利主体不同,不安抗辩的权利主体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默示预期违约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主张。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不安抗辩权依据的原因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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