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事宜,首先应该遵照契约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妥善处置。若在商品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时出现了面积差异的情况而契约合同中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的话,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详细的处理方法如下所述:1.当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依照契约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若买方提出解约请求,将不予支持;2.若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买方有权要求解约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利息,此项要求应得到支持和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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