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若房屋实际面积与售楼合同所载面积之差额超过了总售房款的3%时,买受人有权选择单方面解约,要求出卖人归还其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应得的相应利息回报;若买受人坚持维持原合同效力,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事先的协议,可以按实际测量的结果以及规定的市场价来衡量补足部分的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分担,包括由买受方承担、出卖人全权处理、出卖人退还或双倍退还等多种可能性。而当房屋实际面积与售楼合同所载面积之差额未超过总售房款的3%时,则应以实际测量的结果为准,对房价款进行精确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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