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村土地性质不能改变,但建房是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因此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转让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阻碍转让/(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3)转让期限不超过合同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人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格;(五)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土地经营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2)出让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和质量等级;
(3)出让期限和起止日期;
(4)出让土地的用途;
村民委员会,应当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包括名称、村名、面积、地名、土地类型、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土地流入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名称、单位、所需面积、土地类型要求、拟流转年限、拟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等。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2。审计登记
根据“属地核查”原则,对流出方土地情况的审计,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应当对入驻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核实后登记。出让价格评估土地出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出让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对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评估,作为参考。如果流转面积较大,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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