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少缴社保,员工辞职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3-04-22 19:43:37 4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您应该了解的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责任。

劳动者当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应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确定。

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上限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下限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养老基数、失业基数)和60%(医疗基数、工伤基数、生育基数)进行确定。

首次参加工作和变更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入职单位首月全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您必须知道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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