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审判主体与执行主体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国内仲裁的执行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并无明文规定,只是参照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而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六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管辖该如何确定?
实践中,许多地方按适用仲裁法的解释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笔者认为不妥。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与国内仲裁裁决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仲裁,只是均有仲裁二字而已:国内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对裁决不服不可再诉,仅在某些情形下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尚可诉讼,且在基层法院诉讼,诉讼后仍由该法院执行。根据上述区别可知,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无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基层法院完全可以胜任。
一、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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