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负责人王某咨询:
2010年8月,我公司聘用孔某为设备维修工,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和职代会同意后,延期半个月发放工资。孔某以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经研究同意后即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手续办结后,孔某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应支付给孔某经济补偿金?
法律人士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贵公司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此,贵公司延期半个月支付工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须向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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