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不同之处
时间:2023-07-05 09:33:51 4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

(一)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

(二)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仲裁和司法解决的异同有哪些

一、仲裁和司法解决的异同有哪些

1、仲裁和司法的区别主要有:

(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2)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4)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

(5)监督程序不同。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仲裁的作用是什么

仲裁的作用包括:

1、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制定仲裁协议,将争端提请具有公认地位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一裁终局的方式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2、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达成仲裁协议后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该纠纷;

3、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裁决一经作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一般不再受理同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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