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友爆料称,深圳一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20: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如果员工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则表示属实,还称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但在招聘软件上,这家公司称员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请调休。
每月加班30小时是否合法呢?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话,每天加班时长不能超过1个小时,而去除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后,要求员工每月必须加班满30小时显然是不合法的;除非为了完成特殊紧急的工作时可以适当延长加班时间。
对于延时加班,一般认为另行支付150%的加班费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但在员工主动提出申请要求补休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额外支付20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般认为另行支付300%的加班费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即便给予劳动者补休,亦不能因此而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公司有权罚款吗?
乐捐其实就是罚款,从法律角度来说,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罚款的权力,私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本身于法无据,无权做出罚款的决定。所以企业罚款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不过,如果员工违反公司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企业是有权对员工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但是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并且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罚款不能影响员工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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