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劳动合同无效,且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也应当遵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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