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不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们都是属于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一、用益物权的地役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形式出现的。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二、草原承包经营权是指
草原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指,能够承包草原进行经营的权利。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一种,证明能够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证件。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它的法律称谓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三、什么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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