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一种约定吗?
时间:2023-09-30 04:00:11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不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并非在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权利,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留 置 权 与 合 同 】 并 非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担 保 权 利 , 留 置 权 是 法 定 担 保 物 权 吗 ?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是两种担保方式,它们的成立要件和效力有所不同。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成立的担保物权,其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海商法》上规定的对船舶的各种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而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担保方式,其成立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权的一种,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有所区别。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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