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探视权包括短暂居住权吗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由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时,是拥有与孩子短暂居住的权利的,但具体内容还需跟有抚养权的一方协商。所以孩子探视权能否具有短暂居住权,是根据离婚后夫妻双方协定的。
二、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由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比较特殊,法律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进行强制执行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离婚后孩子是否享有居住权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的所有权归孩子,则孩子的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孩子的抚养方有居住权;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房子的所有权判定归属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则孩子仍然享有居住权,但抚养方不享有居住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离婚后未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有居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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