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或者短期共同生活,譬如周末;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换句话说,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是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第二是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所以探视权是可以接走孩子的,但不得损害孩子的利益,也不得违反双方对探视的约定。
孩子的探视权法院如何执行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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