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探视权变更,对抚养权有何影响?
时间:2023-11-20 20:50:38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变更抚养关系需要满足多种前提条件,如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不侵犯对方的基本权利等。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在小孩年龄在10周岁以下的情况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或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如果变更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否则共同生活的条件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变更。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依据素材内容,如何判断探视冲突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直接抚养,改变抚养权均应经本人同意。因此,探视冲突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需要看变更抚养权方是否得到了子女的同意。若变更抚养权方未经子女同意,则探视冲突不能变更抚养权。反之,若变更抚养权方得到了子女的同意,则探视冲突可以变更抚养权。因此,判断探视冲突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需要看变更抚养权方是否得到了子女的同意。

结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直接抚养,改变抚养权均应经本人同意。因此,探视冲突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需要看变更抚养权方是否得到了子女的同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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