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一)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二)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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