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
1.报告。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人员、其所在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发生不利于医疗事故处理的事情。
4.调查。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作出结论。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三、医疗事故申诉有哪些程序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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