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省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应为其申办《外来人才聘用证》。
2.《外来人才聘用证》的管理部门是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单位是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核准。
3.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领取《外来人才聘用证》,交由被聘用人保管。
《外来人才聘用证》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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