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东府〔2007〕38号)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以工作调动的方式而采取准入条件审核的方式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人才迁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迁入的各类事业单位人才及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稳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事业单位人才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的,可经所在镇(街道)政府批准迁入所在地新型社区。
(二)须提供证明材料:
1.市人力资源局开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申请户口迁入的批复、《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入户卡、《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4.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入户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5.迁入自有房产所在地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经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单位集体户提供单位《户口簿及单位证明;
7.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厅(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六)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批准入户通知书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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