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情形
时间:2023-06-21 14:05:22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侵权人主动、故意

如果被侵权人带有主动、故意的意图,利用高度危险作业中的物品、行为或设施等造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表象,其实本质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2、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具有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等特质,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表象,其本质上并非责任方的过错,所以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

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自甘风险行为带有已知、主动冒险的性质,责任由被害人自身承担。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一、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一)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的核设施;而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二)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气球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航空器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三)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四)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就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五)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六)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就其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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