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3-06-29 15:30:12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债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合法占有,非法占有或强行索债取得的财产不能成为留置物;

2、留置权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不能滥用留置权;

3、合同没有相反的约定。

一、留置权什么情况下消灭

(一)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二)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二、留置权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是不能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留置权人只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实现债权。

三、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和留置物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3、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在履行期内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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