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胜诉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即员工和用人单位所言的。1、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3、在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4、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是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6、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7、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8、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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