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时间:2023-05-03 08:42:43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比如说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这里还提醒大家一点,用人单位仅仅只是以原岗位已被他人代替为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6、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三、合同履行地是什么意思

1、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实施的地点。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约定履行地就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实施合同事项的地点,实际履行地就是实际实施合同事项的地点。

2、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内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会有所不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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