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职工因工伤、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暂停休假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暂停休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员工被评定为残疾等级后,应暂停原治疗,并按照本章相关规定享受残疾治疗。如果受伤员工在停职和工资保留期满后仍需要治疗,则其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在停职和工资保留期内,不能自理的受伤员工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不同意张的停职留薪期,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张在停职留薪期期满后仍不愿意继续工作,他将不再享受停职留薪待遇n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张某贪婪地想回去工作,单位撤销了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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