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程转让中承包人优先权的实施规定
时间:2023-07-08 08:05:04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催告程序这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首要程序,也是必要程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一般认为,合理期限的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承包人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的,不的直接向法院提起拍卖申请。

(2)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程序承包人通过催告程序,发包人仍然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用折价所得偿付工程价款;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用拍卖所得偿付工程价款。拍卖应按拍卖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3)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折价或拍卖。所谓不宜折价或拍卖,是指该工程具有特殊用途不适合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桥梁涵洞、政府办公楼、学校教学楼等。不过,这些建设工程虽然不宜折价或拍卖,但如果这些工程可以用来经营,并能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以其经营所得优先偿还建设工程的款项。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在建工程转让规定是怎样的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在城镇用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建设,无论该土地是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均应符合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并由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规划许可证是工程建设合法的前提,也是转让行为合法化的必要条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转让在建工程的应满足累计已投资金额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即在建工程所有人应对土地实际进行一定比例的建设投资;

此外,在建工程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受让资格即受让方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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