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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规定

2023-04-30 324人已浏览
  • 吴梦凯律师

    吴梦凯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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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承包方的责任有哪些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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